长兴人才网提醒大家:最近开始的休渔期,你知道保护幼鱼、东海禁渔,这些法律法规的行动内容具体有哪些吗?一起来看看吧。
为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,依法打击禁渔休渔期间违规捕捞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共浙江省委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》等有关规定,全省正在开展“幼鱼保护攻坚战”和“伏季休渔保卫战”等专项执法行动,现将禁渔休渔期有关市场、企业违禁渔获物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告知如下:
一、浙江省海洋禁渔休渔时间节点:
1.围网类及敷网作业休渔时间:5月1日至7月1日;
2.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:5月1日至9月16日;
3.桁杆拖虾、笼壶类和刺网类作业休渔时间:6月1日至8月1日;
4.拖网类休渔时间:6月1日至9月16日。
(备注:6月1日至7月1日为全面禁渔休渔期,所有捕捞渔船<除钓具以外﹥禁止捕捞生产。7月1日至8月1日,除围网、敷网、钓具作业外其余捕捞渔船均禁止捕捞生产。)
二、相关法律法规
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、无船籍港、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、供冰,不得代冻、收购、销售、转载违禁渔获物。
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: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、供冰或者代冻、收购、销售、转载违禁渔获物的,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三、6月1日至7月1日为全面禁渔休渔期,市场、冷冻厂禁止收购、销售除钓具作业外海上违禁捕捞的新鲜渔获物,如需收购、销售新鲜渔获物,应取得合法进货来源证明。
四、7月1日至8月1日,允许销售围网、敷网作业捕捞的海洋上层鱼(青占鱼、炸弹鱼、鱿鱼等),如需收购、销售新鲜鲳鱼、带鱼的,应取得合法进货来源证明。
五、6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如发现涉嫌收购、销售、转载渔获物的,一律先行登记保存,扣至指定冷库,经查实确为违禁渔获物的,根据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一律没收渔获物、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罚款,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,违禁渔获物为幼鱼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
六、6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、供冰,否则根据《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一律没收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罚款,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。
七、执法人员检查期间,请广大经营者予以积极配合,如有妨碍公务,暴力抗法的,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置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备注:海洋与渔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-967201。
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
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6年5月